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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8-16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已经甘肃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甘肃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核准。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甘教政函〔2024〕8号)精神,现将《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24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联系电话:0931-2867153

附件: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核准稿)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

2024年8月12日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言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始建于2002年,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甘肃省首批应用大学转型发展试点院校、中国一流应用型大学。前身为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2021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转设更名为兰州信息科技学院。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就梦想”的办学宗旨,恪守“求是、砺志、笃行”的校训,践行“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育人理念,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重要职能,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成区域知名、省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简称“兰科院”,英文名称:Lanzhou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LUIST。

第三条 学校住所及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海河街6号。学校网址:https://www.lzxk.edu.cn/。

第四条 学校机构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法人属性:民办非企业法人,业务主管单位为甘肃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甘肃省民政厅。学校理事会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申请法人分类变更登记。

第六条 学校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发展目标定位:科学制定学科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优化学科专业、调整、升级、换代和新建工作,充分发挥工科优势,突出新工科、新商科、新文科,立足国际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行高规格、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力争把学校建设成西部一流的应用型大学。

(二)学校教育形式: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

(三)办学层次与规模:以本科教育为主,学制四年,兼顾专科、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20000人。

(四)学科门类: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主要开设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经济学、理学等学科门类。

(五)服务面向定位:立足甘肃,面向西部,辐射全国,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六)学校培养目标:培养基础理论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社会责任、工匠精神、创新意识和可持续成长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一节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北京爱因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举办者以现金、实物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实际出资办学,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权利:

(一)委派或更换代表参加学校监事会,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办学活动、管理活动予以监督;

(二)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制定学校章程;

(三)推荐理事长、校长人选;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法人资产,查阅学校有关记录、档案,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五)委派或更换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通过理事会行使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六)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预决算等事项有建议权;

(七)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二)遵守学校章程,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四)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校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理事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即自动离任,可连选连任。理事辞职或者离任,其理事资格自动终止。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委派。

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因故出现缺额或无法履行理事职责,超过三个月或者不再具备理事任职资格时,应按原产生方式另行补选或改选。在任期中补选或改选的理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学校章程、审批学校主要规章制度;

(三)选任或罢免法定代表人;

(四)聘任或解聘理事会成员、校长;

(五)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其他校级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六)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对学校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审批学校的内部机构设置;

(八)审批教职工的编制职数及薪酬标准;

(九)决策学校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支出(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十)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等事宜;

(十一)审议和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议题,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职责时,可授权其他理事代行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理事长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由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三)理事可在理事会召开5日前提出提案,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可在理事会召开5日前提出提案,理事会应当予以审议。

(四)理事会决议应书面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全体参会理事签字后生效,同一决议文件可根据需要签署多个副本,各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理事会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资料由理事会整理存档。

(五)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审议和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

2.选任或罢免法定代表人;

3.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4.修改学校章程;

5.审议和批准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审议和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罢免由举办者或理事会推荐提议,经学校理事会审议后决定选任或罢免。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或校长离任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终止。法定代表人按本章程规定重新选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学校基层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举办者代表。监事在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举办者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教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席1人。监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即自动离任,可连选连任。监事辞职或离任的,其监事资格自动终止。监事任期届满,因故出现缺额、无法履行监事职责超过三个月或不具备监事任职资格的,应按原产生方式另行补选或改选。在任期中补选或改选的监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学校为监事会运行提供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监事会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理事会、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理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法规学校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监督、检查、评价学校的管理决策、教育教学、财务收支、组织人事等办学行为;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出席校委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并要求审议;

(六)聘请其他机构或个人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就有关问题听取学校的报告;

(四)向学校调查、了解办学情况;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六)列席理事会,出席校务会等重要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职责时,可授权其他监事代行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及义务:

(一)严格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章程,享有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享有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三)享有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不得开展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享有调阅学校档案、文件或约见学校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但不得泄露学校涉密事项;

(五)应邀参加学校的重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决议应书面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全体参会监事签字后生效,同一决议文件可根据需要签署多个副本,各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监事会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资料由监事会整理存档。

第三节校长及校务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人选由举办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推选,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四年,期满即离任,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六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长应当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任职时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岁。

第二十八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办学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辞职,经理事会同意的;

(六)理事提议免职,并经理事会同意的;

(七)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会指定副校长暂时代为履行职务,直到理事会聘任下一任校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会,由校长主持,讨论决策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校务会是学校行政执行机构,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根据需要可邀请理事会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院长列席。

第三十条 校务会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校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委会一般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监事会主席出席,邀请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列席。根据议题需要,有关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可列席;

(三)校务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委会议题;

(四)校务会根据参会人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议;

(五)校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务会复议。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明确。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并提出咨询和评议性建议;

(二)审议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承担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鉴定校级科研成果,承担成果评奖工作;

(五)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六)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七)调查学术纠纷,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全校学术活动的开展;

(九)指导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明确。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提名;

(二)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五)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六)审核、制订学校学位的有关政策。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一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中共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甘肃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由5至9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提交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五年。

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党组织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教师、党外知识分子和学生的思想引导,增强政治认同、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纪委办公室等党委工作机构,按照规定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根据要求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党委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由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作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才管理和服务。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共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人,下设办公室。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学校党委通过报中共甘肃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5年。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纪违规线索和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群团组织

第一节工会委员会及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足额经费,由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领导,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行使其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关联的福利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教职工代表理事、监事;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由学校党委领导、团委组织指导,保障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独立开展相关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民主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五)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及晋升、评优及学习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秉持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知识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建立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保障教职工劳动权益,提供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确立以贡献者为本的价值导向。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教职工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依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参与教学活动,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六十条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危机干预、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为教学科研单位。二级学院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的基本单位。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本院发展定位及办学特色、优势和基础,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实施本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计划与方案;

(四)组织开展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转化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五)拟定本院专业招生计划和教师招聘计划,负责本院师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支配学校划拨到院系的办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组织开展本院创新创业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八)制定本院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院教职员工的绩效考评;

(九)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建设;

(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内外学科或专业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是本院党政工作的决策机构,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分工会主席等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内容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讨论决定本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二级学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理事会、校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持二级学院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院年度财务预算及审批后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拟定本院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负责中层以下行政人员的任免;

(五)组织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国内外的教育交流合作和产学研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八千万元,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政府补助、科研资助、服务收入、各类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的原则,通过全面预算管理,确保合理分配、使用、管理、评价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资产管理机构,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从立项、采购、验收、入账、使用到报废的全流程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每个会计年度按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学校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学校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事会监督,接受国家法定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的各项审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第七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与捐赠人所约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度,理事长、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任前必须接受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章 校友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是指如下人员:

(一)在学校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涵盖学校全办学历史);

(二)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和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并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和爱护学校的声誉。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院系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校友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校友工作,履行校友总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组织建设为海内外、地区、行业、企业和各专业校友会及校内各学院校友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友活动,搭建平台,做好校友及校方企业的宣传工作,促进共同发展;

(四)收集校友对学校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争取校友在人才、资金、政策、环境、项目等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充分发挥校友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做好校友来电、来信、来访和返校聚会接待工作;

(六)负责校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七)负责应届毕业生班级(年级)联络员的选拔、培训与联络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对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或团体,授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校旗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为准,并规范使用。

校徽

校旗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兰科时代》。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的9月26日。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并签订变更协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变更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变更,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原举办者可以根据依法享有的权益与继任举办者约定变更收益。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清算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举办者所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依据。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负责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修改章程的议案应由理事长提出或全体理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出,经举办者北京爱因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研究、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